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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嘲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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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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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名譽的侵害,主要是依據所指摘的內容來做整體判斷,至於針對的哪些對象、事項則是其次。

    2、請詳述雙方的對話內容,以利判斷。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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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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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在FB自我介紹自嘲是米蟲。

    對方:「(我的名字)  米蟲去找工作好嗎? 9.2的素質都被你搞壞了!」誣指本人未有工作及搞壞莫名之不知所云之數字。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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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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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所回覆之內容,本文認為尚難構成妨害名譽,在司法實務上會被認定未逾言論自由之界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