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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為婚前買房,但有幫忙付房貸,及房貸為我的名字

  •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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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4 19:16 
  • 文章人氣: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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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因我要跟先生離婚,我們在民國100年1月因要結婚而買房,

    登記在先生名下,我在一買房後就支付每月一半的房貸,

    房子頭期款是拿婆婆名下房子貸款支付的,但都由我們夫妻兩一同付房貸,我是房貸連帶保證人

    之後在同年10月登記結婚,到現在總共支付5年了,

    現在還沒簽字,請問離婚前房貸保證人要怎麼處理?

    及我可以分到一半房子或要回我繳的房貸嗎?

    若對方不肯還我所繳房貸,我該怎麼辦?

    每月支付都是付現金,但我有錄音到我說我每月有付房貸跟家庭開銷,

    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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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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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房貸保證人的部分,除非債權人(銀行)同意或把房貸繳清,否則無法因為離婚而解除保證人的身分。

     

    2、於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得房屋一半之所有權,也可以拿回所有支付房貸的款項後房子歸先生所有。

     

    3、若對方不肯,就提起訴訟請求婚姻財產分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