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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之新任管委會委員蓄意停擺設區運作, 該如何處置?

  • Vivi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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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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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您好,

    今有急事, 想跟您諮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問題如下 :

    管委會之4大委員: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監委皆於管委會成立後的第2次會議無故口頭請辭.(無會議紀錄 但有錄影存證)

    1. 因為無書面正式提出辭職是否還具資格&效益?
    2. 目前是新社區也是第一屆目前可否由其他委員先行召開臨時會遴選新物業公司, 可否具效力? 出席人數須達多少?
    3. 若有人蓄意停擺社區運作 可有法令制裁或如何發文比較恰當?
    4. 由於是新社區, 建商於1/9第一次開區權會會議才告知原物業服務時間只到1/31, 目前根本無法開會且1/24 4大委原因為當初不符規約硬推非區分所有權人當主委, 被其他委員推翻後心有不爽, 口頭請辭, 如此 我們其他委員可否依照規約規定為現留職者互推, 其他缺額再由後高票者遞補?
    5. 我們管委會可否要求建商&物業 必須完成交接後才能離開?
    6. 管委會之緊急會議通知 可否由現留職者的其他委員召開, 是否具法律效力?
    以上, 請教專業律師指點&回覆~~ 感恩!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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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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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委員間是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得任意終止(終止之方式並無特別限制,言詞亦可),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否則管理委員辭任頂多只有損害賠償之問題。辭任後當無委任關係存在,當然不具主委、財委、監委、委員之資格。 要先看規約如何規定,是否授權管委會決定、管委會決議之門檻限制以及目前之管理委員人數是否足夠等等,若無特別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管理委員、主委等並作成決議委任物業管理公司。 若有影響住戶權益,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9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法處罰。若造成住戶之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還是要依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選出正式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等職務,並組成正式之管理委員會,以免產生更多爭議。 可以。 看規約如何規定,不符合規約規定,管委會之決議可能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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