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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民事追訴期

  • 小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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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18:49 
  • 文章人氣:953
  • 個人積分:2
  • 您好,

    友人與他人在102年發生小車禍, 當下找警察進行事故登記, 當天隨即陪同至醫院檢查, 醫生說對方是小擦傷, 二天就沒事了。故當下也疏忽與對方和解

    但是一年後對方一直來電騷擾友人, 直到近期已超過2年多了, 還一直來電騷擾。想請問是否已確定超過刑事/民事追訴期了?

    另外, ?依民法197條規定, 提及....有2年請求權時效, 一旦超過2年時間不行使將消滅, 或自有侵權時起,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的意思為何? 追訴期是2年還是10年?

    如果對方持續電話稍擾, 應該建議友人如何處理呢?

    以上, 再煩請您協助回覆, 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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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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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兩年是指自知悉受有侵害之時起算,你的狀況適用之,因為車禍發生時對方就知道自己受有損害了。 2、朋友受騷擾的話,可報警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3、本案看來對方無法再對您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 、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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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21:03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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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侵權行為時效是從知悉後起算二年。只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有十年的問題。

    二、時效消滅後對方還是可能會向你請求,法律上也不禁止對方去提告,只是你有抗辯權而已。

    三、對方如果告你的話,進入訴訟後還是要去處理,如果你不處理的話可能會有不利的後果。

       (如果收到開庭通知而不去開庭,會一造辯論判決,而且可能會被視同自認,也就是認輸的意思)

       我摘要一段判決給你參考吧:「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即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所以收到法院的傳票的話是建議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