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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7-01 | 最近登入:105-27-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友人與他人在102年發生小車禍, 當下找警察進行事故登記, 當天隨即陪同至醫院檢查, 醫生說對方是小擦傷, 二天就沒事了。故當下也疏忽與對方和解。 但是一年後對方一直來電騷擾友人, 直到近期已超過2年多了, 還一直來電騷擾。想請問是否已確定超過刑事/民事追訴期了? 另外, ?依民法197條規定, 提及....有2年請求權時效, 一旦超過2年時間不行使將消滅, 或自有侵權時起,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的意思為何? 追訴期是2年還是10年? 如果對方持續電話稍擾, 應該建議友人如何處理呢? 以上, 再煩請您協助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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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