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繼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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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8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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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外國人是否可以取得土地土地法第18條規定係採互惠原則,你要先釐清越南國有關中華民國人民取得土地之規定,才有辦法判斷越南籍配偶是否可以繼承土地及建物。 若無法繼承,由於你們都辦理拋棄繼承,土地及房屋會由公公與越南籍配偶所生之子女繼承(我國國籍法在血統主義,子女具有中華民國籍,非外國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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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9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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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外國人可否取得台灣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越南與台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家,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越南人不得繼承取得台灣土地,但仍可繼承取得其他財產。因其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本件繼承人是越南配偶及其子,如果其子具有我國國籍,土地部分可全部登記給其子,再以金錢方式補償給越南配偶,其他遺產(包括房屋)則由越南配偶及其子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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