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躁鬱症被激怒而打人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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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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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為是對方的挑釁行為導致您父親動手傷害,只要能提出對方挑釁的行為已經違反可容忍範圍,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246號要旨:「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可委任律師從傷害罪轉為義憤傷害罪,該刑責比普通傷害罪要清許多,若無法證明對方的挑釁難以讓人忍受,就只能認定是互毆行為,雙方都成立傷害罪。
2. 若您父親具有躁鬱症的醫師診斷證明,且有定期服藥,卻因為對方挑釁導致併發而傷害他人,可因智識程度不足而有減刑空間。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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