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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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3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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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代表男方及女方不是夫妻就是男女朋友。
二、可以談儘量談,也可以調解。
三、不論對方怎麼打你,擋的話還沒問題,但是打回去就是傷害了…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 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 回告訴或自訴。
五、就這一點來說,調解比和解好。
六、這類案件如果對方不願意調解或和解撤回告訴,一般來說判得也不重(除非你下手很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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