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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為非法解雇

  • Bar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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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09:17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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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與公司原簽定一份三年期的聘僱合約,原合約每年有100萬的簽約金,然半年不到,就跟我說他簽約金不會給了,要改以業務績效獎金來替代,當時我不敢直接回絕,只說我要考慮一下就離開了,下班後我將我不同意的立場以email的方式告知並表達是他廢除合約的,所以自即日起我會停止職務行使,接著我就沒去公司了,兩天後,我又發了存證信函表達相同立場,但我並無明確表達可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結果幾天後,雇主發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曠職三日,雇主主動終止合約!已進行勞資協調,那些委員都說我沒明確主張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所以變成是雇主有理?真的是這樣子嗎?雇主違反合約內容,難道我就只能同意嗎?現在連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都拿不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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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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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若要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要有行使終止權向雇主為意思表示,你所述停止職務行使是否就是終止之意思表示將來會產生爭議。 若你只是不去上班並未終止契約,就有可能會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曠職),雇主在知悉後30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無法請求資遣費。 依勞資爭議調解進行之情形,你是否先終止契約存有不明確之狀態,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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