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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人主張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 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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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09:17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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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若母公司(台灣公司)與一美國人簽訂委任契約,請他在美國擔任母公司及子公司(美國公司)的主管,母、子公司皆有支付薪資到該美國人的美國帳戶

    現在因為薪水問題,母公司想對該美國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部分薪資若當初契約無約定管轄地或準據法,請問該在台灣起訴,還是到美國起訴呢?是適用台灣法律或美國法律呢?

    契約中有合意於台灣法院,準據法也是依台灣嗎?

    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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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10:16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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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管轄地和準據法是兩件事,約定管轄法院僅代表可在台灣起訴,但未必就係依據台灣法律審判。

     

    2、就本案看來,既無約定準據法,則就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後段規定,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是以,本案給付之原因法律關係為雙方的委任契約,既涉及當初以台灣法律所成立的委任關係,自然應同以台灣法律處理因委任所生之不當得利問題。

     

    準此,本案應可請求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審判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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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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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當初契約無約定管轄地或準據法,請問該在台灣起訴,還是到美國起訴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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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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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管轄法院應考慮的因素很多,本件若有約定管轄法院則依約定,否則應考慮在何處起訴較有利,何處執行較方便,例如在台灣起訴,若被告在台灣無財產,將來還是需要判決獲美國承認,才有辦法在美國強制執行。 若在台灣起訴,則應依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準據法,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應回歸委任契約所應適用的法律,而委任契約之債應以任務的執行為法律行為之特徵,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推定債務人住所地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也就是若受委任債務人住所地在美國某州,則應依美國該州的法律為準據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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