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人主張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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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4 10:16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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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管轄地和準據法是兩件事,約定管轄法院僅代表可在台灣起訴,但未必就係依據台灣法律審判。
2、就本案看來,既無約定準據法,則就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後段規定,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是以,本案給付之原因法律關係為雙方的委任契約,既涉及當初以台灣法律所成立的委任關係,自然應同以台灣法律處理因委任所生之不當得利問題。
準此,本案應可請求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審判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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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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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管轄法院應考慮的因素很多,本件若有約定管轄法院則依約定,否則應考慮在何處起訴較有利,何處執行較方便,例如在台灣起訴,若被告在台灣無財產,將來還是需要判決獲美國承認,才有辦法在美國強制執行。 若在台灣起訴,則應依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準據法,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應回歸委任契約所應適用的法律,而委任契約之債應以任務的執行為法律行為之特徵,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推定債務人住所地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也就是若受委任的債務人住所地在美國某州,則應依美國該州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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