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與老公有一個共用基金戶頭,每個月雙方各從自己的薪資中提出3萬與5萬進這個共同戶頭,此戶頭是用來存家用的,但是他都沒有動用過,並把裡面的錢都擅自拿去改成定存。裡面有我的部份70萬,現在我們要離婚了,他扣住不還給我,說是要當成他的精神損失。戶頭是他的名字,但是每一筆屬於我存進去的金額我都有用筆做記號起來,當然他存的部份他也用另一種顏色的筆做記號。雖然存摺在他那邊,但是存摺的封面跟裡面的每一頁我都有用手機拍照起來了,請問,我可以發存證信函給他嗎? 如果可以,我該怎麼寫呢?
你好:
若無法在離婚時與夫妻財產一併協議,可依民法消費寄託規定,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間催告返還,存證信函載明請求之依據及數額即可。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筆存款,可以嘗試主張是寄放在對方那邊,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需要記載清楚該筆款項的來龍去脈,然後限期對方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必須提出訴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就該筆款項、離婚訴訟一起處理。
您好!
您可主張該筆存款是寄放關係,發函請對方限期返還。但既然已經要離婚,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該筆存款也會成為婚後財產,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是否先返還給您並不會影響最後的分配結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說「他扣住不還給我,說是要當成他的精神損失」這可當做是對方承認這筆錢是你的,可發函要求限期歸還屬於您的70萬元,否則即要提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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