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人過世有債務但房子是共同持有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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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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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會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須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若遺產(不動產)因繼承變成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會請求清償債務、返還借款,拍賣該不動產。 若不動產是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只要繼承人已履行被繼承人債務之清算義務,原則上不必以自己之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只要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則可,遺產已無剩餘,債權人就無法再請求清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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