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商標侵權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16 17:33
- 文章人氣:146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根據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如你所述,你們早在對方註冊商標權之前已使用該商標,因此你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於原商品及服務。在面對訴訟時,你們應該先蒐集先使用的證據,如果沒有書面的證據,也可以找到以前就在這裡消費的消費者作為訴訟中的證人。
以上,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