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權和過戶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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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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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只要對於價金、標的物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第1項規定,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惟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 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故不會有無法過戶之問題。 地政機關通常會要你切結就直接辦理過戶之登記,無須擔心。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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