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商標蟑螂的善意先使用問題
- 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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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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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上商標蟑螂,該蟑螂的商標申請日是102年11月,註冊日期是103年8月,註冊公告日期也是103年8月。我最早有賣出該商標的記錄是103年2月。剛好就在他申請但尚未通過之時,這樣我還能以此作為先使用的憑據嗎?
該蟑螂沒有韓國原廠的同意,自己將該商品的吊牌字樣申請為自己台灣公司的商標,兩年後等我商品銷售量多了,要來敲詐賠償。韓方也寫信來說他們並沒有台灣合夥人不曉得誰把她們的圖樣申請為商標。目前最希望的就是能以善意先使用的方法破局,但據說若不是在申請日前很難。是這樣嗎?
完全不曉得會有蟑螂去申請韓國小品牌的商標據為己有,非自創又沒得到允許怎麼可以申請為自己商標,這到底什麼邏輯啊?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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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且申請核准後
商標權保護效力就從申請開始起算
所以本案無法主張善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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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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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商標申請日早於你使用商標的日期,不過應該是沒有早於韓國原廠在台灣銷售的日期,因此你需要提出韓國廠商在台灣先使用的資料,如此即可免於對方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至於要不要提起評定申請,藉以撤銷該商標註冊,需要看該韓國商標在台灣是否屬於著名商標,或者該惡意註冊者與該韓國商標權人間是否有地緣、契約或其他往來關係,方能夠將該商標註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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