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由於今日有商品的消費糾紛,又消保法第19條中有提到”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想請教,有關”退還商品”這一項,需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呢?由於我當初購買的商品都保管在他們店內,贈品的東西也已經在交涉退款的當天歸還,如果依照這種情形,我要怎麼樣子做,才能表示我有於七日內退回商品呢?
另外,我可以請他們將我當初曾填寫過的文件都還給我,且請他們刪除拍攝的照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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