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領自己親生女兒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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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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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認領後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由父母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則要請求法院酌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判斷有何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小孩3歲,原則上子幼隨母,且子女出生後都是由生母照顧,除非生母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否則要爭取由你行使或負擔會有困難,但實際情形法院會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參考訪視報告判斷。 會面交往方式也是先由父母協議,無法協議再請求法院酌定。 扶養費部分不管何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都需要履行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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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2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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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小孩生母再嫁,可以此主張單獨監護,但仍要依你們所有情形判斷,且不論誰監護、您都可主張會面交往、一個月二個週末為常態,還有其他假日等,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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