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關係之疑問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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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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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B同意D收養C,要以書面向法院請求認可,法院會依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判斷是否認可,此時A、C間之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會停止,故不會產生繼承或扶養之問題。 A無法片面斷絕與C之關係,若辦理收養,將來A不能維持生活,C要負扶養義務,A死亡,C可以繼承遺產。 若要減免扶養義務,要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會以裁定方式處理。 拋棄繼承要在繼承發生後才有辦法辦理,預先拋棄繼承,無效。但A可在生前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可預做準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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