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如何判刑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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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4 01: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4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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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查個判決給你參考。
二、判決主文摘要如后:
陳○宏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暨其包裝袋貳 只(驗餘淨重共參點玖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暨其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參點玖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零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三、所以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
四、我比較擔心你毒品戒不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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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因此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時,原則上都會准許,只有少數情況不允許。檢察官例外不允許易科罰金的情形如下:
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若檢察官認定讓被告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就不可讓被告易科罰金。所謂「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一般是指:
2、3犯以上施用毒品者 (其實,就同一罪名3犯以上者,例如3犯酒駕、詐欺、暴力討債者,實務上也經常不准易科罰金) 。
3、數罪併罰,有4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例如:從事詐騙集團被法院判決數個詐欺罪)。
4、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5、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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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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