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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漏水

  • 棠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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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4 09:27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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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於公寓4樓 , 去年底向屋主張小姐購買,交易進行一半時有發現屋內3處漏水,爭論一番之後我們自己吸收處理1個地方,後來她說她有找人針對浴室漏水部分打針處理,但也只是聽她嘴上告訴我們,不曉得是否真有進行,於是我們將施作工程暫停,為了觀察她說打針的地方還有沒有漏水,過段時間後發現仍然在漏水,有再告知她,但她的態度很糟,還一直說是外牆滲水與她無關,(那她之前為何還找師傅來打針),因為實在受不了她的態度,所以前陣子有告知她若是繼續這樣不處理丟著不管,那我們會採取法律途徑,對方也沒什麼反應,後來有到法院寫訴狀。我們前天到建築師公會申請第三方初判,昨天建築師有來,勘察後也說是樓板問題導致漏水,但是他希望我們能跟對方溝通協調私下處理,事後我們致電給張小姐,他們的回覆是 已經準備好走法院。她的角色不但是賣方也是樓上5樓的屋主。我想問:這樣的狀況我們勝訴機率多大?上法庭又該怎麼說? (因為對方老公是公務人員 他們講話很會轉來轉去),該準備什麼資料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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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4 09:33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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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要看你是否在購買時就知悉瑕疵存在,若知道有瑕疵仍願意購買,出賣人就不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若不知悉,而漏水之情形存在於房屋交付給你之前,會減少房屋之價值及通常效用,而構成物之瑕疵,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 出賣人若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是否有保證不漏水,要看當初動產說明書才有辦法判斷。 出賣人似乎不打算調解和解,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求減少價金,並要求退還買賣價金,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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