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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

  • 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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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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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家於104年1月底買入4F翻修中古屋,當初合約上賣家也註明“無漏水”,我們於104月11日出租搬進,但在105年2月巡視時,發現其中一個房間牆壁有滲漏水壁癌,當時已透過房仲和賣家聯絡,對方回覆是現況交屋,告知無漏水須於半年內.且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要我們自己改善漏水問題。

    我們後來找了抓漏師傅估價要20-30萬,師傅告訴我們是外牆有縫隙,水是從那裡進來的。也有其他朋友告知這個情形,可以請前屋主負責修繕

    但前屋主反應是現況交屋,不想負責。剛買屋又要修繕是筆不小數目,我們家都覺得感覺不好,才住3個月,抓漏師傅來看時,也直接說,這是不是剛油漆粉刷過,似乎有刻意隱瞞情形。

    我們已向消保投訴,直接申請調解,早點結束,想請問我們真的沒理跟前屋主跟仲介求償嗎?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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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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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如果屋主有刻意隱匿且價格不相當的話,刑事可能有詐欺民事上,屋主要負瑕疵擔保責任,至於對方所說的6個月,可能是民事解約權與減價權的時效,但必須是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後在6個月內主張,但若是屋主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是瑕疵不是通常程序檢查可以發現,那會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