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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

  •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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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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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跟前夫於離婚協議書上寫(是用網路抓的範本)

    監護權歸前夫,每月需付撫養費7500,探視權二個禮拜一次接假日回來

    離婚一年了,我有請前夫提供孩子存摺,做匯款,但前夫尚未提供

    1。請問"探視權二個禮拜一次接假日回來",有必要履行嗎?

    我因有個人的事,無法去接,他竟打來罵我沒有履行

    2。請問如未來他請我付撫養費7500,連同之前的,我可以不付之前的費用嗎?

    我一直被他騷擾,非常害怕這人的來電,可以教教我該怎麼做呢?

    我想有新生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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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23:27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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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會面交往是未行使、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之人之權利,你不依約定行使,將來前夫可能會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導致你權益受損。 扶養費部分前夫會依約定請求你給付,請求權時效是5年,對方代墊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你返還。 有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補充:會面交往方式原則上先由夫妻協議,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改定,你目前之方式難以履行,可與前夫協議更改,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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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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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23:38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5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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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會面交往是未行使、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之人之權利,你不依約 ... (恕刪)

     意思是,我可以不必履行這份接孩子回家照顧的責任,只是因為這樣,未來可能會影響我探視的情況

    那如果我按月付款,且提前告知探視孩子的時間,我一樣可要求探視嗎??

    律師先生,我可以大聲說我有事,不會去接孩子嗎??

    再請問,他可以隨意把小孩的監護權推回來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