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財產制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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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4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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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1份:依法院印製之格式填載。(二)戶籍謄本1份:夫妻戶籍不同者,各檢附一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應帶去法院核對。
(四)印鑑證明書:夫妻各檢附1份。
(五)印鑑章:印鑑證明書蓋用之印章。
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1份,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3.上開財產得擇一提出其證明文件。
三、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夫及妻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印鑑證明書、新戶籍謄本各1份。有其他問題也可至法院服務中心詢問。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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