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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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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2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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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賭債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 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若持票人是惡意取得本票,你與前手間之抗辯不會切斷,可以對抗持票人,此時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惟持票人若係善意則無法以原因關係對抗持票人。 就你與債權人間之關係,由於你知道賭債是不法行為,仍然對債權人給付款項,依民法第180條第4項規定,已給付之款項不得請求返還,惟就其餘部分可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請求返還票據(此部分實務與學說有爭議),若無法返還,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若債權人故意加損害於你,可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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