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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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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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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如果跟男方已經是離婚關係了,戶政手續也都辦好了,

    但現在想要重新擬定一份離婚協議書還可以嗎?

    當初的離婚協議書上面只有註明「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及「男方得以在正常時間的狀況下探視小孩﹝一歲半﹞,若女方不肯,將採法律途徑」

    如果可以重新擬定,但男方不肯簽名或接受、也不出面的話,我該怎麼做才好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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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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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完成離婚登記,則沒有必要再簽立離婚協議書,只需要簽立一般的協議書即可,針對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及財產的部份進行約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2、因為雙方已經有約定了,只是不夠詳細,倘若對方不願意協議,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請法院下判決。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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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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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的部分可以重新協議,如果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訂或改定,要注意探視部分要將探視時間、地點、方式等等詳細約定,避免事後再生糾紛,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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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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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是否是針對探視方法有疑慮?是的話,只要針對探視的部分重新協調即可,若對方不同意協商的話,您可以原先的協議不明確不利子女為由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