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什麼情況下可以剝奪或強制執行不讓對方探視小孩?
你好:
如果對方不肯支付小孩的撫養費,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請問要怎麼做呢?
您好:
聲請執行部分,要看你們之前協議扶養費給付之性質,若是私下協議,可需提起訴訟勝訴確定後才可執行,若是調解或法院和解,可以直接聲請執行。
您好,
如對方有虐待小孩或在照顧教養上對小孩有何不利之情事,可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探視小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般情況下,會面交往或探視是父母之一方對子女之權利,多半無法限制之。除他方有騷擾、傷害或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實證,才能聲請法院禁止或停止其會面交往之權利,亦無法單方面地強制執行或剝奪,仍需透過法院認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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