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A地地主)於104年3月對乙(B地地主)提起確認通行權訴訟,乙於104年5月賣出B地但未通知法院,以致法院仍將乙當作被告並通知甲乙雙方於104年7月出庭辯論,而乙如期出庭辯論時依然未告知法院賣出B地之事並以被告身分陳述意見,請教乙此種行為是否觸犯冒名刑責或其他刑責,煩請解惑,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只是涉及要不要承受訴訟及判決效力是否及於新地主的問題,並不涉及刑事責任。
2、可以依據訴訟程序階段來處理,不影響我方權益。
訴訟中將土地出賣對於訴訟不會有影響,這是當事人恆定原則,乙並不是冒名,也不會有刑責,甲可將土地移轉之事告訴法院,請法院通知新地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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