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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

  •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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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8 09:10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8 09:31
  • 文章人氣:705
  • 個人積分:6
  • 我是第三者

    我跟男方本來是朋友,長期聽他訴苦,兩人產生感情再一起

    一直以來互相陪伴躲躲藏藏,直到男方真的決心不要這段婚姻

    提出離婚,這時候多說女方不是已經無意義

    可以確認的是男方已不想回歸那個家庭,不想維持那段婚姻

    男方想離婚多次提出離婚,給她協議書她都不肯離

    女方後來告訴我隨便我們,也告訴男方隨便他在外面怎麼玩不管

    就是不願意離婚

    我們想說之後分居滿一年訴請離婚

    男方搬到我家住 女方現在說要告妨礙家庭

    請問這樣告得成嗎?

    男方現在想提出離婚訴訟請問該怎程序?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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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8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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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通姦罪要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不管是以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若無法證明就會不起訴。惟你與有他人之老公同居,在民事上妻可以配偶權遭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無法證明通姦事實通常是10至20萬元)。 老公並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事由,只能以同條第2項以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惟必須判斷何人有過失或需負擔較大之過失,無過失過失較小之一方才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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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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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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