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車禍
- 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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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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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高速公路上隧道口,一開始我並非是在內車道,我是由中線切入內車道,當下判斷內車道前方之車輛離我約有一百公尺,但我駛入內車道,約莫1~2秒才發現前車只亮大燈,確是靜止不動,此時已煞車不及,前車是黑色,使我到約距兩個車身時才發現他是停止狀態,前車知道我沒有裝行車記錄器,所以一直說自己有亮煞車燈,但他自己有承認他沒打故障燈警告後方車輛 結果 因為前車他們已經有發生三台車之車禍 但是第三台車位打故障燈警示後方車 造成後方車閃避不及 而撞上 這樣第四台車就應該要負擔全部的車子的維修嗎??本來就有事故(不然無緣無故 為何在高速公路上 三台車會停內側車道) 卻未打事故燈告知 在高速行駛的公路上 即使煞車也會來不及 我只是想詢問 這樣的肇事責任 全部都該算到第四台車嗎?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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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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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責任之釐清 會由警察機關採證 並透過專業鑑定來做判斷及責任歸屬
並非最後撞上者須負全部事故責任 倘如你所說前方未盡事故現場之提醒責任 因而使您產生二次事故 您若無過失 反而應當屬受害者之角色 而非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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