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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 105-05-18 01:27

您好

以下是我父親因勞保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想請問下列陳述,公司事合理的嗎,能有保障職災勞工做法?

我父親於103年10月4日判定為職業災害,但勞保局給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於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父親還有繼續申請往後之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由於父親主要受損地方為「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主屬於神經外科、次要物理治療科,且一次開出診斷證明為3個月,直到105年4月27日(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

父親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申請,當時未準備身經外科資料,只準備物理治療科資料,造成勞保在專科醫師審查有此判斷,但也在六十內提出補件且申訴文件遲到,「經臺大神經外科醫生判斷頸椎活動喪施,雙上肢及雙下肢仍遺有顯著運動障礙害且無明顯進步空間,研判已無進步可能,建議宜再休養一個月」。

公司同時收到此函,向要父親補足休假之程序,須補104年10月1日至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須補3個月部分仍然有法可以補足,但105年1月1日至105月5月11日,需補5個月根本無法補足,也向公司提出補假之問題,公司無任何回應與協助,也告知公司已向勞保局提出補件,最快也需105年6月初,才能有答復的,,上述公司在存證信函中尚未提出,公司依曠職為由,予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以下是公司對父親的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存證信函

臺端於103年9月29日進行松毛蟲防治噴藥工作,因樹枝碰撞頭部,身體項前頂到噴藥桿,反彈力到造成彭員脖子受傷,至「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經本公司103年41次幹部業務會議以職災處理,並以獲取勞保局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收到勞保局來函(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內文表示:臺端嗣以同一事故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即自104年10月1日起臺端就不得申請公傷病假,本公司人事管理員並於收文之後,多次電話通知臺端,105年4月27日起若不向廠務部提出請假,則應立即停止休假前來上班,也向臺端多次解釋本公司工作規則中有關請假之條文,並請臺端盡速依工作規則將請假程序補足,然至105年5月5日止本公司廠務部未接到臺端之請假申請,故邀請臺端於105年5月10日至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協商,當天本公司人事管理員當場也再次重申工作規則內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或一年內曠職(工)達十二日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且不發給資遣費;臺端也表示確有接獲通知,但因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尚需復健治療,所以無法上班,會盡快向廠務部提出請假申請。 臺端請假應規定辦理,不應任連續多日不出勤,無故不出勤即應視同為曠職,臺端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至105年5月11日間共計15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本公司特函知臺端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臺端日後行為均無任關係。 並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已將臺端之療健保、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以杜爭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速向公司提出存證信函反駁。

2、日後勞工局改認定,可以要求復職,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王晶 105-04-02 21:30

律師您好 本人在隧道中被後車追撞 要求對方賠償 但對方不願意付全額的維修費 造成我上下班通勤的不便(台北-新竹) 造成我上班壓力大增(上司的責難跟車禍對方不理賠的煩惱和家人及女友的碎念) 我能要求交通上跟精神上的賠償嗎?我要去精神病院做個診斷紀錄會比較好嗎?我看到他那個不想負責的模樣 我能用哪些民法刑法去告他???做人怎能如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2 22:35

您好,

 

如有受傷可告刑事過失傷害,如果沒有受傷,也難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是以看精神科也沒用,只能以民事訴訟請求車子之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鯨方聲請初判表,以作為與對方和解之基礎。

王晶 105-04-24 16:34

感謝兩位律師!他現在讓我的感覺就是想放著爛 完全沒有跟我做任何的連絡 對於這種不負責任的人 我能告他什麼?就算沒有賠償 能造成他生活上的麻煩跟負擔也好 不讓他記取教訓 下次就不知道要換誰衰了! 

林林 105-03-08 09:51

日前在高速公路上隧道口,一開始我並非是在內車道,我是由中線切入車道,當下判斷內車道前方之車輛離我約有一百公尺,但我駛入內車道,約莫1~2秒才發現前車只亮大燈,確是靜止不動,此時已煞車不及,前車是黑色,使我到約距兩個車身時才發現他是停止狀態,前車知道我沒有裝行車記錄器,所以一直說自己有亮煞車燈,但他自己有承認他沒打故障燈警告後方車輛 結果 因為前車他們已經有發生三台車之車禍  但是第三台車位打故障燈警示後方車 造成後方閃避不及 而撞上  這樣第四台車就應該要負擔全部的車子的維修嗎??本來就有事故(不然無緣無故 為何在高速公路上  三台車會停內側車道) 卻未打事故燈告知   在高速行駛的公路上  即使煞車也會來不及   我只是想詢問   這樣的肇事責任  全部都該算到第四台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8 09:59

您好,

 

可先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如對其判定不符,可聲請鑑定,依據鑑定意見結果來決定肇事責任歸屬,鑑定時會給您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3-08 10:00
回覆 林林 的發言內容:

日前在高速公路上隧道口,一開始我並非是在內車道,我是由中線切入車道,當下判斷內車道前方之車輛 ... (恕刪)

車禍肇事責任釐清  會由警察機關採證 並透過專業鑑定來做判斷及責任歸屬 

並非最後撞上者須負全部事故責任  倘如你所說前方未盡事故現場之提醒責任 因而使您產生二次事故  您若無過失 反而應當屬受害者之角色 而非加害者。   

Sam 104-10-09 12:14

事發時間:104年10月5日,19:00左右

事發地點:基隆七堵區明德二路、泰安隧道路口

事發狀況:此路口有有紅綠燈,我在上個路口的紅綠燈綠燈後起步,所以已加速到一定速度,經過此路口時,我偏內側車道,因天色稍暗,我看到時已煞車不住,很明顯紅燈,撞到對方機車頭後,往前飛出,照成我門牙掉兩顆,下巴縫三針,左手腕手肘扭傷,右手擦傷

問題:

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對方目前好像打算只用強制賠償,但我覺得強制險是每個人都會有的,強制險的賠償有限…. 有哪些的理賠,是我可以申請的?有機車保險機車火災事故車體損失險、機車竊盜損失險,但這好像都遇車禍無關。除了公司的團保、勞工傷並補助外還有哪些是可申請的 警察有做筆錄,也有填單,和現場圖需七日後、初步分析研判需30日後才可申請,在這之前,我可以做些甚麼呢保障我的權益?我有至現場發現隧道內有監視器,但至警察局說要找承辦的警員…. 賠償是依責任的輕重來做賠償嗎?還是完全由錯的一方賠償,因為對方表示沒有多餘的錢可賠償,好像都交由保險公司….

 

在請專家們解決我的疑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9 21: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理賠不夠,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救濟

2、商業保險的部分,您可以詢問您的保險公司,倘若是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勞保

3、只需要注意監視器畫面即可,其他就等資料,可以要求看監視器畫面。

4、賠償責任是依據過失比例計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阿威 104-09-17 18:45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小弟租重機在隧道超速應該有60公里以上。可能面臨重機車牌被吊扣三個月。 因為是租車。 所以店家說要負擔營損一天2700元共90天,不然就是把車買下來。 另外店裡的車並不是租賃車。

    請教各位律師大大,不是租賃車一樣可以請車主提出行政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嗎? 有違規當天的租車合約,是否可像交通裁決機關提出罰單轉移,跟不用吊扣車牌。

另外我租的重機非租賃車,是自用車,車主或店家是否會違反公路法77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法務部101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10103110070號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第四項)。」又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採取「推定過失責任」依上開說明,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時,仍有本法第7條之適用;又本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與旨揭研討結果肯認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之規定,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而條文或立法過程,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本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之內容相符。」故如契約中有針對行車安全速限之提醒及禁止超速之約定,店家及車輛所有人有機會主張無過失而免罰(吊扣牌照部分),應向地方法院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檢察官應該會開一次偵查庭,確認告訴事實及調解書所載之誤會經過情形,此涉及被告有無不法行為之認定,及告訴人有無刑事誣告之犯行,如確認是誤會一場,則對被告下不起訴處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iCe chiu 104-08-24 12:00

想請問一下一般道路上(寬度15米以上)如果路旁有巷道也是遵守下列規定嗎?那豈不是整條路上都要走走停停?還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是有寬度限制?

道安規則第93條2款規定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宏義 103-09-09 13:15

我方在醫院要出醫院停車場,在停車場出口之T字路口(即一般道路非醫院內道路),由南向北停等東西向車輛(雙向道)(即T字頭部那東西橫向道),左方由西向東之車道(只有一快車道、一機慢車道,各佔距一半路面,機慢車道與快車道同樣寬度),有三台轎車(目視無機車),因此看第三台車一過車頭即緩速前行(時速不到5KM/H),預過由西向東車道左轉入由東向西之橫向道,卻遇一機車行駛於前述第三輛車後方車道內側,我急踩煞車車頭前車牌與右側保險桿些微與對方機車擦撞,對方車速過快(由西向東),機車直線向前滑行20幾公尺,對方應是早就看見我方車輛於路口緩慢開出停等(停等時車頭前輪前緣已到機慢車道白線,及車頭前半部已過白線,停等約7、8秒),因未看到行駛於快車道內側機車(因機車行駛於快車道,前方有三輛轎車擋住我方視線,無法看到機車行駛於快車道內側),機車因趕時間欲強行由快車道內側通過而發生擦撞
問題:
1.於T字路口,我是右方車,對方是左方來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相對於左方來車,我是要過對方車道(由西向東之車道)後,再向左轉入由東向西車道,這樣是否算雙方都是直行車,對方是否應先讓我先行,應我方車頭已超出白線,並停等7、8秒,看沒車才過,不知快車道內側有輛機車擦撞到?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對方見我車停等未讓,且行駛於快車道內側減速,導致我看不到他而發生擦撞,是否他應主要責任!?

3.如此案例,雙方肇責均應各分攤多少比例!?我方於路口停等約7、8秒(車頭前輪前緣已達白線),且目視無來車狀況才緩慢開出,撞到對方快車道內側超速機車,這樣我方仍需負肇責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9-10 09:26

可先聲請車禍鑑定鑑定結果會有初步之責任判定。

103-07-11 11:58

律師你好

          我在高速公路新店隧道被一位超車不良從旁直接撞擊,肇責對方是100%有第三責任險,由於人都沒受傷,現在就只談賠償問題,車原廠估已大於車的殘值(殘值約33萬 估修需要40萬),我可以要求在原廠幫我回復原狀嗎?(我不想把車賣給保險公司), 由於人都沒受傷如果談不攏我可以告刑事嗎(肇事者),因為對方在隧道惡意變換車道超車,結果超車不當先撞前車再撞旁邊車(我車),  人都未受傷可以告刑事案件嗎?惡意追撞之類的

103-07-11 11:43

律師你好

          我在高速公路新店隧道被一位超車不良從旁直接撞擊,肇責對方是100%有第三責任險,由於人都沒受傷,現在就只談賠償問題,車原廠估已大於車的殘值(殘值約33萬 估修需要40萬),我可以要求在原廠幫我回復原狀嗎?(我不想把車賣給保險公司), 由於人都沒受傷如果談不攏我可以告刑事嗎(肇事者),因為對方在隧道惡意變換車道超車,結果超車不當先撞前車再撞旁邊車(我車),  人都未受傷可以告刑事案件嗎?惡意追撞之類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1 1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受傷,無法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刑法亦無惡意追撞之罪名,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7-11 13: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受傷,無法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刑法亦無惡意追撞之罪名,可提起民事訴訟 ... (恕刪)

 如果只是民事訴訟賠償保險公司會跟我算車子折舊率,通常判賠下來都會比之前車子殘值還要少,且想問趙士者都沒責任嗎,因為他都推給保險業者處理,告民事他也不需要出面

Alvan 103-06-19 00:16

律師您好,懇請指點迷津:

1、去年1月底敝人駕駛妻子的車(2004年1月出廠)於國道三號木柵隧道內拋錨,閃黃燈停於最外側路緣,人下車後未及擺放三角警示標誌即遭嚴重追撞(數台車都無事超車而去,但對方卻幾乎無煞車高速撞上我們車),幸雙方都無人員傷亡

2、初判表內敝人無肇事因素,對方則判定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3、期間幾次與對方及保險公司聯絡未果,今年敝人申請調解要求對方賠償車損,但對方不同意任何賠償因此結果調解不成立。

4、妻子車子目前已報廢並未維修,手上有一份9萬多的維修估價單(沒區分料、工)以及拖吊費用單據。

請教律師這樣的情形能向對方提告求償車損嗎?因求償金額不算大,網路爬文又似乎有什麼折舊問題要不到多少錢,請問是否能提告讓他多少賠一點也算給他教訓呢?

拜託律師指點,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車損仍可以請求,至於賠償額確實會有拆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ndy 103-02-26 10:25

你好!

   我在今年2/9行駛高速公路在新店隧道口,當時下大雨,隧道掉落一顆大石頭,我閃避不及,整台車翻車,因為我是第一台車,撞上又是較大的石頭,所以車的情況很嚴重幾乎全毀,幸運的是人員安全,目前車子移到福斯保養廠,在當天有到警局作筆錄,我在2/11馬上整理資料跟高工局提出國家賠償,高公局也在2/17派了6名人員到福斯保養廠,評估車子的狀況還有賠償金額,在等待他們來時,我也提供事故照片,以及福斯的報價單等等資料 ,我在2/24接到電話表示國家在3月中才會成立國家賠償委員會,需要有第三公證人和一些學者來評估整件事,因為他說了一些專業術語,我只知道我必須還要等到3月中才可以開始做處理,其實我的訴求很簡單,我只需要國家賠償我車子原本的面貌,因為我也是按照交通規矩行駛高速公路,然而在發生事故隔天,高公局也派人到現場勘查證明是從隧道掉落導致事故,只是我在申請國賠程序上還需到等到3月中才可以審理,請問這中間我可以做些甚麼嗎?

此外,我有上網查詢一個月內不是要與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我們收到的訊息都是有再走程序,這樣不僅讓人擔心是否時間拖久了權益因此而不見了

請各位律師,拜託給我建議,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故若國家於30日內能不為協議,或60日協議仍不成立,您得委任律師為您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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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局既然有在處理國賠的程序,那就先等結果,過程中你也不需要做甚麼,實務上雖然很多機關都會做出不要賠的決定,不過就先等,對結果不服時,再向民事庭起訴請求就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Candy 103-02-26 11:37

 你好!

      目前是在3月中才會進行整案的處理,以時間性來看已經超過一個月,那我是不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還是在等3月中國家的通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待國家通知,除非國家惡意拖延,再提起訴訟亦不遲。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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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求國家賠償程序上還是要向機關先行請求  如果機關不願賠償確定  你再依法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迅弘 102-10-21 15:26

你好 我最近發生一則車禍 原因是我騎機車綠燈左轉(當時路口號誌無左轉燈)騎到3分之2的時候被對向直行機車高速擦撞到我右後方(當時研判對方車速應有70-80公里) 當時我只感到機車震動一下並未倒地所以就滑行到路邊停止 對方機車因失控而摩擦地面到約20公尺遠的地方.這處是學校區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第2款  的規定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請問我的責任分擔是多少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3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路段必須兩段式左轉,則您可能必須負一半的肇事責任

2、建議您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照片,以利釐清肇事責任

ElaineLo 101-12-12 01:58
我在12月5號晚上7點多騎著機車在著我家人往回家的路上 在燈光明亮且雙黃線且禁止超車,速限40的隧道被人以自小客車後方擦撞 並往對向車道橫飛出去撞到欄杆並倒地不起,意識尚可,送往急診,後續仍有回診,之後也有復建的可能性 警察沒有扣押車輛,也沒調閱行車紀錄器,也沒酒測 肇事者當下有逃逸嫌疑,因是在隧道入口發生擦撞,車輛已經開到隧道出口才停下,發現有其他人在看車牌才停下 有目擊證人看到我們在隧道發生擦撞但不知道誰撞誰,但聽說肇事者對警察說沒看到我們 但該路段無監視器((會再確認)) 1.請問可以提起怎樣的告訴?可否依刑事傷害附帶民事賠償? 2.求償內容是否可以包含醫療費、後續復健費、財物損失、工作損失和精神求償? 3.機車我是否可以決定要不要修理(已經發不動了)?不修理可以求償當初購入的價格嗎?因為也不敢騎了,另外這台機車具有生日禮物的紀念性 4.程序該如何進行? 5.我是否可以懷疑肇事者酒駕超速? 6.因肇事者說沒有在燈火明亮的隧道看到我們,可否要求檢查視力? 另外,因為警察那天嚴詞舉止失當,是否可以提出?但是沒有錄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可起傷害及肇逃之告訴,但若要刑事附帶民事的話,則要等刑事起訴. 二.求償內容是可以包含醫療費、後續復健費、財物損失、工作損失和精神求償. 三.機車沒辦法請求到當初所購入的價格,會有折舊的問題. 四.刑事告訴,您可在警局或地檢署直接提出. 五.您當然可以懷疑肇事者酒駕超速,並請檢察官調查證據.至於要求檢查視力,則視有無調查的必要.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laineLo 101-12-11 21:46

我在12月5號晚上7點多騎著機車在著我家人往回家的路上
燈光明亮且雙黃線且禁止超車,速限40的隧道被人以自小客車後方擦撞
並往對向車道橫飛出去撞到欄杆並倒地不起,意識尚可,送往急診,後續仍有回診,之後也有復建的可能性

警察沒有扣押車輛,也沒調閱行車紀錄器,也沒酒測
肇事者當下有逃逸嫌疑,因是在隧道入口發生擦撞,車輛已經開到隧道出口才停下,發現有其他人在看車牌才停下
有目擊證人看到我們在隧道發生擦撞但不知道誰撞誰,但聽說肇事者對警察說沒看到我們
但該路段無監視器((會再確認))

1.請問可以提起怎樣的告訴?可否依刑事傷害附帶民事賠償?
2.求償內容是否可以包含醫療費、後續復健費、財物損失、工作損失和精神求償?
3.機車我是否可以決定要不要修理(已經發不動了)?不修理可以求償當初購入的價格嗎?因為也不敢騎了,另外這台機車具有生日禮物的紀念性

4.程序該如何進行?
5.我是否可以懷疑肇事者酒駕超速?
6.因肇事者說沒有在燈火明亮的隧道看到我們,可否要求檢查視力?

另外,因為警察那天嚴詞舉止失當,是否可以提出?但是沒有錄音

可以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傷害肇事逃逸刑事告訴 起訴之後提附帶民事求償

也可直接提民事求償 您說的醫療費用工作薪水損失等 當然可以求償 你須保留單據以利舉證

ElaineLo 101-12-12 01:43
回覆 李儼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傷害肇事逃逸刑事告訴 起訴之後提附帶民事求償

也可直接 ... (恕刪)

我還沒錄筆錄,星期日會去錄

那我是否該主動提出當時我比他早進隧道,也有人看到我們在隧道

我還聽到他媽媽對他說:就叫你不要開那麼裏面

來反駁?

或是等到法官面前再舉出較好?

目前警察是說我們現階段的證詞一樣,他承認自己肇事

 

另外他雖有逃逸嫌疑,但仍然有停下,還可以提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