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停車位糾紛
對方在進入車位時.警示燈和大燈都未開啟的情況下.在駕駛座後方放置東西我準備開車時因為死角沒有看到他車位有人.啟動操作車位造成對方車門損壞
第一時間有請管區派出所員警來做筆錄.當時對方請來他熟識的修配廠估價約6.7萬.事後竟寄存證信函要求我支付30多萬元修車及精神損失.請問對方也違反在停車塔內未開任何警示隨意逗留.難道他沒有一定比例的責任?(當日員警有說明雙方都有無心的過失)
請問我現在應如何因應?需要回函給對方嗎?
謝謝
車損修車就零件部分需扣除折舊,另只有財損的話是不能請求精神賠償。
過失的釐清,就要看現場有無監視器或是其他證據,而這必須由提告求償的一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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