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災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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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0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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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勞動基準法第61條定有明文。 102年發生職災你現在請求,雇主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你離職前之原領工資(此部分雇主尚可主張扣除勞保及職災保險給付部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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