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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變詐欺

  • 小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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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0 16:00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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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目前在找工作,近日有企業打來詢問我目前有職缺,問我有沒有意願,我說ok,對方說要先確認銀行信用,請我把銀行提款卡跟身分證影本 履歷還有密碼給他,我一開始有猶豫,但經過他一番說明後,我不疑有他,就將這些東西給他(他請助理來跟我拿),他說最快一天最慢兩天,結果我給他後隔一天下午以後就失聯了,第二天早上我立刻先去銀行掛失,然後去警察局報案,沒想到被當成人頭戶,報案做完筆錄後先去銀行刷存摺,多了好幾筆金額轉出轉入,因此又回到警察局交給警方。 想請問發生這種事情我現在該怎麼辦,我已經報案了,我會被牽連到嗎?
  • 陳冠華 (陳冠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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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1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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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50號
  • 請將求職陷阱相關資訊備份,燒成光碟給警察,並且將該帳戶請列警示(信用會受損)。將來很可能會遭判刑,且新法下沒緩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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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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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7094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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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6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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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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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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