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們您好~
甲員已滿18歲的在學學生.在校外實習在不到10人的小組裡
甲員在FB上留言:<遇到聽不懂人話的組員>
其他成員他都有附上姓名.唯獨漏掉乙員...甲員留言說:遇到聽不懂人話的組員
其他成員也都知道他在說的是.他常語言霸凌的乙員
跟校方反映.校方冷處理.對方家長也不甩.被霸凌方的乙員難道就只能默默忍受被霸凌取笑..以他這樣羞辱的話..法律上有能給甲員警惕.不要再犯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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