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因素請假可否要求年假給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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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4 13:01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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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定有明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9211 號函示:「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釋在案,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至於連續請事假完畢後適逢公司例假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例假,當日工資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依改制前勞委會所持見解,雇主仍需要照給工資。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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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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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請假期間已經超過1個月,應該記入請假期內。不過還必須檢視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2、公司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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