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糾紛-癌症檢體弄錯人
-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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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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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新竹某診所進行乳房粗針穿刺檢查,經檢驗檢體,該診所告知本人為乳癌。
本人轉診至林口長庚,進行了全瘤的切除後,在全部的檢體內找不到任何的癌細胞。
所以長庚大膽的幫我進行DNA比對,從新竹該診所調來有癌細胞的檢體及本人血液做比對,發現有問題的檢體根本不是我本人的!!
跑了六個月的醫院,工作沒有了,割了部份的乳房(乳頭還在),差點進行不必要的化療及割除更多不必要的部位,我很火大!!
謝謝版上的各律師回覆,我已向衛生局申告,想知道是否可求償以下金額:
醫療費用 5 萬
不能工作損失- 往返醫院的6個月,約30萬,待業約3個月,約15萬
非必要割除手術部位-10萬
精神慰撫金 -20萬
感謝各位律師大德!!
- 簡芸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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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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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有業務過失傷害,民事部分可以請求賠償(醫檢員及醫院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應可更高,不過無論刑、民事最重要的在於證據的保全,尤其是地檢署獲法院決定送鑑定時更需要證據,應儘速向地檢署或是民事法院聲請調取保全證據(包含完整病歷紀錄、檢驗過程紀錄及報告等文件),取得完整證據,不管是之後的談判或是訴訟,才有充足的籌碼,最後要注意刑事告訴期限是6個月,民事損害賠償期限是2年,民事不完全給付期限是15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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