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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區的公共空地

  • 馬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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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5 16:10 
  • 文章人氣:794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我們幾年前購入某社區一樓,前屋主有將後方防火巷打出去變為室內空間(整個社區一樓大部分都是如此),我們將前面的部分租人,防火巷的室內空間木板隔間成一個小倉庫,倉庫出入則由旁邊兩棟間的公共空間行走,一直都相安無事,但最近總幹事管委會說要將兩棟間的公共空間上鎖,說誰叫我們前面租人,那是公共空間不給我們使用,開會討論說要鎖起來,問題是我們也只有經過,沒有放任何的東西在那塊地上,想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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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5 17:51 
  • 文章人氣:164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同條例第4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或住戶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法處理及開罰。 民事上得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刑事上可能會構成竊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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