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律師們..我之前因為持有毒品要繳交罰金..當時我打電話去說要分期付款繳交罰金 ..罰款金額共兩萬塊 ..一期要繳五千..我已經繳交了三期..但是政府現在說沒收到我繳交的錢 ...我是使用郵局匯票匯款的..匯款完有傳真收據去法院...但是政府現在說沒有收到我繳交的金額...我也把匯款單的收據用丟了..法院有幫我查詢 ..他們說有看到我傳真過去的明細..但是這不代表我有繳交這三期的錢..除非我把收據找出來...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這該怎麼處理才妥當..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就是必須由我方提出已經繳納的證明。
2、建議您還是應該把收據找出來,否則應該先繳納,避免易科罰金遭拒。至多日後可以提起公法上不當得利訴訟,要求法院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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