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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片面更改勞工勞動條件違反勞基法第10-1條

  • wi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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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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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本人現任職工作時間屬正常班平常上班日上班,8:00-8:30彈性上班時間,17:00-17:30彈性下班時間;但因公司有其他業務需要配合,故於3/15日把我轉為配合業務之輪班人員,明顯更動我的勞動條件且未經我本人同意。

    另本人也於今日(3/16)立即洽詢公司主管表明自身因家庭因素關係無法配合,但主管並無處理之意願,僅告知若我無法配合請自行找人員替代,並且還刻意告知可能被找尋之同仁,要求同仁不可配合我的要求。

    想請問若我以存證信函告之公司此次有關勞動條件的變更,未得我本人同意以違反勞基法第10-1條,法條的運用上是否正確?

    而我以存證信函告之公司後,是否只有走上資遣的路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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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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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經勞資雙方協議,就是違反勞基法第10-1條規定。

    2、我方可以向公司、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拒絕配合,公司不得因此為不利我方的處分,亦或我方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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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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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規定,至於是否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那是您的權利,若想繼續留在公司,不須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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