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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willi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6-03 | 最近登入:108-24-02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員工A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以員工A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證照向職安署報備為管理人員。 現員工A已申請離職,離職日期為2/17,若員工A於2/18發現自己之職安證照尚在甲公司的報備名單中,員工A可以如何主張,保障自身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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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2-14
事實描述: 資方擬定了一契約要求勞方簽屬,內容大致為因勞方受資方指派參加訓練後需工作一定期間後方可離職,若於期間內離職則須賠償。 但不合理之處在於,賠償金額的認定,資方並未敘明每次訓練的成本耗資多少,僅以薪資比例要求勞方賠償,客觀上資方提供的訓練根本耗費資源不大(每次訓練成本應不超過10000元),但勞方若在期間內離職所需賠償之金額由15000~150000不等(視剩餘綁約期間長短而定) 問題: 因勞方迫於壓力下先行簽屬了契約,若之後有離職行為,是否可以因賠償金額與資方訓練成本落差太大為由不予履行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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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30
律師您好: 因勞資問題召開協商會,而受勞工委託當任受託人進行協商,受託人不只一位,共有五位,那麼若進行協商的期間,受託人有其他情事無法繼續執情受委託之協商行為時,要如何解除他的受託人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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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2
請問律師,本公司為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台中市政府」,目前已宣布要進行清算解散,但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9條指出「事業單位歇業後,有重行復工或其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有招募員工事實時,應優先僱用期大量解僱之勞工」。 而台中市政府預計於今年底將成立台中捷運公司。 1.那麼依照大量解僱勞工法第9條是否應該優先僱用此次遭台中快捷巴士公司解僱之勞工? 2.若法規上是可以適用的話,我們應該要如何要求市政府依法行政?透過什麼樣的程序?是訴願嗎? 3.這法規法條上的適用我們勞工司有須要注意哪些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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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3
請問律師: 家中加壓馬達有漏水,請水電師傅到場處理,水電師傅協助換了一台新的加壓馬達,連工帶料收了8000元,按照加壓馬達型號(大井 TQ200II),知道自己被收貴了。 結果後來新的加壓馬達也有漏水問題,請原安裝師傅來處理,師傅處理三次後還是無法解決問題,後來師傅說要請材料行(原提供加壓馬達的公司)來處理,說已將我的聯絡方式留給材料行,但都沒人與我聯繫。 我打算若再無人員與我聯繫處理,將與原安裝的水電師傅聯繫請他將有問題的加壓馬達拆回,並請他歸還我原本所付的金額8000元。 但假設該水電師傅不願歸還8000元,在法律上我可以如何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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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5
律師您好: 有關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針對第六款之狀況若勞工一開始是希望資方將損害勞工權益之狀況補正,而非希望提出終止契約,但後續於超過三十日後始發現資方無改善誠意時,是否於法律上已來不及提出終止契約之要求。 若希望保有提出終止契約要求可有什麼樣的作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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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8
您好: 本人現任職工作時間屬正常班平常上班日上班,8:00-8:30彈性上班時間,17:00-17:30彈性下班時間;但因公司有其他業務需要配合,故於3/15日把我轉為配合業務之輪班人員,明顯更動我的勞動條件且未經我本人同意。 另本人也於今日(3/16)立即洽詢公司主管表明自身因家庭因素關係無法配合,但主管並無處理之意願,僅告知若我無法配合請自行找人員替代,並且還刻意告知可能被找尋之同仁,要求同仁不可配合我的要求。 想請問若我以存證信函告之公司此次有關勞動條件的變更,未得我本人同意以違反勞基法第10-1條,法條的運用上是否正確? 而我以存證信函告之公司後,是否只有走上資遣的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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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