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漏水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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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9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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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可以免除瑕疵擔保義務(除非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條款才會無效)。 你所述之情形要先釐清出賣人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以及瑕疵何時是否存在於危險移轉之前(交屋前),若係故意不告知瑕疵,免除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無效。你要依民法第356條規定通知對方,並再通知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否則除斥期間經過後就無法行使權利。 若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可能會構成詐欺罪,但實務認定上會因個案情形不同,不見得一定會構成。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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