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土地共同共有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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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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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確定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若有就要受到拘束。 若無,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採用多數決方式,若未經多數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占有共有物之一部分並排除其他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管理、使用。 無法強制叔叔出賣其應有部分,但共有人可隨時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若無法協議分割,可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採變價分割方式,在法院拍賣時你可以投標購買,取得房地全部之所有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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