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訓練費用與差旅費賠償
- 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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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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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最近想向公司提出離職(自願離職),先前參與公司安排受訓,受訓前簽立了一份同意書,同意書內容中僅提到受訓期滿或結束返回公司應繼續在公司指定之公作單位服務三年,如未達上述其間因非可規責於公司之事由與公司終止勞公關係時願將訓練期間所發生之費用(包含訓練費用及差旅費)繳還公司,絕無異議;但公司得審酌實際情形,減免全部或一部之數額。
簽屬同意書時我完全不知道所謂的訓練費用金額是多少錢,受訓後也對訓練金額一無所知,且簽約時公司也從未給付如簽約金或其他補償,當時願意簽暑只是因為主管宣導未配合簽約受訓者未來考績與升遷自行負責,因此簽立,且因為工作內容關系,本身負責許多特殊設備如鍋爐、侷限空間等相關作業,但公司也從未安排相關訓練與證照考取,我在充分感受到工作內容不平均以及未來作業安全無保障的狀況下自願離職。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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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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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勞基法最近對此有所增訂: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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