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證信函提到未出席就視同放棄是否具有效力?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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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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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出席,而親屬會議依法決議的話,我方仍然受到拘束,倘若對於決議不服,可以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2、建議出席或是委託他人出席,否則日後除遭拘束外,之後可能會另外產生給付扶養費訴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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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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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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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曹律師的回覆,但關於親屬會議的法條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因此若問題敘述為:
奶奶共有7名子女(均在世),過去老么與之同住在古厝,因此過去比較多事情由其代勞。
過去數月主要照顧者變為大姊一家,但年後老么將大姊一家趕走。
後來因老么自覺無法妥善照顧,因此寄了存證信函要求大家回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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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理解的是:1. 在本例中親屬會議的邀約應如何為之(由誰發動)?
因為這裡是由老么訂定時間與日期就以存證信函要求大家為之。
2. 奶奶以90多歲高齡,因此同輩與長輩均已過世,
這樣在有7名子女的情形下,親屬會議的成員為何?
3. 若未達3成員出席,不得開親屬會議,那麼其主張未出席視為無意見,是否根本不具效力?
4. 若有人主張為什麼要聽老么的話而刻意不去參與,能否主張該親屬會議具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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