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遇家暴可以索取哪些賠償?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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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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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是由您和先生共同行使監護權的。
2.但對於家庭暴力之事實,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同時向法院聲請依該法第14條第6款規定,暫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予您個人,可同時保護您個人及子女之人身安全。
3.若您的意思是有意要離婚並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則不論是依據民法第1049條由雙方共同決定離婚、還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須符合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由離婚之雙方先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的話,則由法院酌定,而財力狀況並非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的唯一依據,若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很可能就無法取得監護權。而在兩方財力懸殊的狀態下,假設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也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財力較多之對方請求給付。
4.關於家庭暴力之事實,若已提起傷害罪告訴,可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此途逕則免繳納裁判費),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之損失及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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