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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 更訂執行刑

  • 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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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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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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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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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裁判要旨:「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始為適法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悖。」 第二審法若認定犯罪情節明顯重於第一審,依同條但書規定仍可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為維護您的權利,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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