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賠償 自付跟健保給付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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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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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實務判決如下供參: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該項醫療費用請求權,已法定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原告係依全民健保身分就醫,由全民健康保險局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部分,不得再向被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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