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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老人單獨留置家中,或僅雇用外籍看護?

  • 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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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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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多高齡的阿嬤幾年前一直單獨居住於宜蘭的舊宅,

    前幾天家中幾位長輩協商照顧阿嬤的照顧方式,

    居住在台北的姑姑因為家中聘有外籍看護

    因此始終堅持雇用外籍看護 。

    部分親友雖然主張阿嬤已中度失智,

    若無晚輩們與其共同生活,如何作為兩者之間溝通的橋樑。

    但姑姑始終堅持己見,並強調只要外籍看護熟練後,

    在照料上就不會有任何問題。

     

    新聞上關於年幼孩子單獨留置車上或留置家中,

    若被發現或出事了,似乎有法律上的問題。

    那麼不曉得關於中度失智的老年人法律上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又若聘請外籍看護後,雇主難道就只需要偶爾探視之,

    這樣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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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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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子女聘雇家事外勞照顧,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第51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老人福利法第52條規定:「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若將所有工作均交由家事外勞負責而雇主不予以適當之指揮監督,容易產生問題(例如怠工、虐待、傷害等),除了家事外勞要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外,子女可能會違反老人福利法規定,主管機關會施以家庭輔導,不配合會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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