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重男輕女,不分家產財產給女兒
- 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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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1 17: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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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住在台南市、生有二男一女、是乙級營造廠老闆、有九間透天房屋及土地、總價值約一億多元。十多年來已陸續登記轉給二個兒子、媳婦、長孫。父親名下已無不動產。但女兒30年前已出嫁、因重男輕女、30年前父親已告知女兒不要回來分家產。故女兒從沒分到父親名下家產。一年前父親罹患阿滋海默症及帕金森氏症、請外勞在家照顧(目前還活著)、但父親所有銀行的存款金錢全部轉入大兒子的名下、女兒也沒分到。請問 1.女兒有權利分到部分比率的家產或金錢嗎? 2.目前兄長不理不睬、可以提告嗎?贏的機會多大?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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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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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父親目前在健在,尚無繼承問題。 繼承發生前,父親有權處分名下財產,此部分子女無權過問,但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將特種贈與部分加入遺產中,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依應繼分分割遺產,若兄長先前受贈與部分超出應繼分得分配之數額,就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 繼承發生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決定繼承順序,並依民法第1144條定應繼分,民法並未區分男女,若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情形,均有權利繼承。 若父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以遺囑方式指定應繼分或其他方式處分遺產,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請求扣減。 惟上開均係繼承發生後之問題,若兄父親因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是,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應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介入,選任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父親之權利。 若父親以無行為能力,兄長趁機將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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