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權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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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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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父母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即使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得有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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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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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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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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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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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無法探視只能要訴訟方式解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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